购买病死猪 被查抓现行

  发布时间:2014-09-16 17:14:26


    为了牟利,竟将病猪、死猪运出屠宰出售,当故伎再次重演时,被公安机关查获。9月1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钱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人均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到内乡县桃溪镇某村小学旁王某某的养猪场将四头病猪拉出,后伙同被告人钱某将其中的三头病猪在淅川县一无证屠宰点宰杀后,卖给被告人高某,高某在淅川县城关镇其经营的“某放心肉店”将病死猪肉销售给周边群众食用,共获利3000余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再次从内乡县桃溪镇某村刘某某的养猪场得到一头病死猪,后联系被告人钱某拟将该猪销售牟利,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钱某、高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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