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指使,数月内连续将废酸液倒入公共河道 导致河水严重污染,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

《南都晨报》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判三年刑

发布时间:2020-01-07 08:40:09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田洋)为牟取利益,居住在内乡县的王某雇佣张某甲、张某乙驾驶大罐车将邻县某公司生产皂素所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酸液拉至内乡县倒入河道,导致河水严重污染,水生动植物大量死亡。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案件,分别判处张某甲、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作案工具大罐车被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查,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王某(在逃)的指使下,以每月平均10趟左右的次数,驾驶王某提供的大罐车到淅川县某厂区,将该公司生产皂素所产生的约30吨废酸液装车后拉至内乡县,倾倒入内乡县湍东镇四斗河内。经内乡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和内乡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张某甲、张某乙所倾倒的固体废物浸出液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又因事发是受雇于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初犯,可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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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20年1月7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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