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1-16 09:27:20


   近年来,西峡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职能,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在优化营商环境案件节点管控中贯彻13710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西峡法院十二条措施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发布典型案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培育诚实守信的投资人理念,培育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赵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一)基本事实

    2014年6月12日,原告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用品公司)经唐河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公司股东为钱某、赵某、孙某,其中股东赵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生活用品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起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2019年6月11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2019年8月19日被工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亦未解散公司也未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直至2020年4月,原告生活用品公司提起诉请要求赵某向原告支付认缴出资200万元;庭审中被告赵某承认自己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赵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出资并赔付逾期出资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继续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被告辩称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股东的出资问题只能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解决,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是原告的正当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是恶意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生活用品公司支付出资款20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督促公司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0万元,案件的审理对于对于公司企业在设立、注册登记、经营过程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和警醒教育,有利于保障和实现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平等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筑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李某与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一)基本事实

    2019年4月23日,被告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刘某、原告李某,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11日,原告为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邮寄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薄及公司盈亏情况的请求函。同日,被告娱乐公司总经理吴某签收了该邮件。被告娱乐公司在15日内没有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薄,也没有给予原告书面回复。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要求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财务账薄(包括手工帐薄、电子帐薄)予以固定,同日,西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财务账薄(包括手工帐薄、电子帐薄)予以固定,随后本院执行部门对相关财务资料予以固定。2020年4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2020年4月27日下午16时至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被告娱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议,被告娱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对公司开业前的投资进行了审核确认,对2019年8月25日开业至2020年1月23日公司放假前的经营状态、收入情况进行了账目审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负主要责任,公司资金收入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股东刘某、李某在股东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召开股东会,且公司现由原告李某担任财务总监,清楚每日经营收支情况,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作为被告娱乐公司依法登记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薄的权利。原告为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申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薄理由正当。被告娱乐公司收到原告的查阅书面申请后,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薄,也没有给予原告书面回复不让查阅的理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在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后,被告娱乐公司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议上,被告娱乐公司让原告查阅、审核了原告诉请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目,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原告认为查阅的时间较短,原告没有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参与辅助查阅、审核,坚持要求进行再次查阅;被告认为已经履行了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义务,原告要求再次查询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拒绝原告再次查阅。本院认为,原告已经行使了查阅被告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权利,被告已经履行了配合查阅的义务;原告在之前的查阅过程中没有聘请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本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再次查阅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再次查阅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是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证据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证据保全费由被告娱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西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被告娱乐公司的相关会计财务账薄(包括手工帐薄、电子帐薄)予以固定,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的督促被告娱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依法保障李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本案的审理有效化解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注重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合法的引导,对于实现公司依法正常经营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三、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周某合同纠纷案

    ——作为合同相对方应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

    (一)基本事实

    被告周某借用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某机器公司联系机架承揽加工业务并签订承揽合同,因被告周某违约,湖南某机器公司将原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并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钢结构公司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钢结构公司代周某偿还12万余元债务。后钢结构公司与周某就2019年12月26日关于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达成《协议书》,《协议书》中被告周某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余下欠款及出庭差旅费损失在2020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先行垫付的12万余元若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任意一批逾期的,则原告方有权自2019年12月30日起可向被告按月息2分主张欠款利息。约定到期后被告周某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二)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钢结构公司替被告周某偿还债务后,双方达成《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被告周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不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钢结构公司的诉请本院应当支持。故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钢结构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2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承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但人民法院通过认真核查相关证据,以依法缺席判决的方式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案件的审理有效的保护了市场主体和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对于维护平等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弘扬诚实信用的优良风气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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