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侄儿黄勇,现年14岁。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为了抄近路尽早赶回家,即从高速公路南侧防护网的一破口处钻入,跑步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疾驶而来的大卡车撞倒。肇事货车当场逃逸。小勇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右上肢自上臂以下折断,系五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是:黄勇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并跑步横穿高速公路车行道,以致引起事故的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防护网出现破口,不管被告有无过错,均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防护网的破口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擅自从破口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未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对高速公路及其公共设施及时巡查、养护、修复以保证其具备通常应有之安全性,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案被告未尽职责,疏于巡查,未及时修复高速公路防护网的破口,其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从破口处误入高速公路而受伤,应承担不作为的过错民事责任。
其二:道路管理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允许在若干情况下免除或减轻责任。本案原告已年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原告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其监护人应负部分责任,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其三:不管高速公路有无防护网,行人均无权进入。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老师、家长的教导下,其年龄和智力足以辩认高速公路,也应当知道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原告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并进入车道而发生事故,是其自身违章所致,与防护网的破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在此类案件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责任不能认定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其一,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或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其二,侵害行为、损害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其三,法律对于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法律并未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认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缺乏法律根据。
本案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高速公路疏于管理是有一定过错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尽职责,疏于管理,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由于防护网的破口而使黄某进入高速公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过错与黄某被撞伤的损害结果表明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黄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疾驶的汽车。黄某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引起交通事故,自身也有过错。所以,本案应依据混合过错(即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换言之,即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则进行处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黄某的监护人共同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给予黄某一定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