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发布时间:2013-03-05 17:44:47


目前讨论最多的是如何有效制约权力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一个从事民事审判业务的书记员,我个人认为,民事审判权力大,诱惑多,风险高,责任重,方方面面的干扰多,里里外外的压力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要健全制度,约束权力,尽可能将民事审判司法权规范化、透明化和制度化。首先从自身角度而言,法官要做到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抗得住干扰,守得住灵魂。其次,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可围绕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要强化居中裁判机制。从审判权的属性来看,审判是一种裁断,而裁断属于一种思维活动,思维一旦发生干扰,结果就容易发生偏差,司法公正就难以得到保证。所以,居中裁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也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于刑事、行政审判而言,民事审判的运作规律或者说司法特点在于当事人的对等性。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民事主体一律对等和平等,不管是行政机关,是公司法人,是私人老板,还是弱势群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均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和立场,给予当事人平等和对等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在诉讼中,就要给予双方平等的举证和质证权、陈述权和辩论、调查取证权,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在诉讼权利方面他们始终处于对等状态。比如双方就同一案件事实均提交了证据予以证实,如法官只采信一方的证据或者采信证据效力极低的证据,那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就会出现倾斜,裁判结果自然不公正。在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同时,也要纯化法治环境,要形成正能量,在法院内外营造一种不干扰法官办案氛围,要在社会逐渐形成“打官司凭法律,不是找熟人”惯性思维。

第二,要凸现被动审理制度。被动性和中立性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两个基本属性,相当于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各有侧重。凸现被动审理,也就是要求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不为,也就是说法官不管出于各种心态都不能表现主动态势,只能去指挥、引导诉讼,而不能参与到当事人的诉讼中扮演着律师的角色。所谓有所为,就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动,但不能过于消极,要依法行使好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坚持能动司法,坚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善于从法律层面上妥善处理法律纠纷,还要善于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上追溯其根源和动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要规范自由裁量。民事审判中,我们说的最多的是自由裁量,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如何规范、如何限制自由裁量,实践和理论界均没有明确定位,而且确实也无法定位。但就是因为自由裁量无法量化,所以导致自由裁量经常遭受外界诟病。有人调侃,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嘴是两张皮,怎么说也有理。举个例子,男女离婚案件中,双方都要小孩抚养权或者都要房子所有权,小孩判给谁?房子又归谁,如何判决都不存在对与错。因为这种裁判没有一种刚性标准。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自由裁量显现着民事审判的张力,给法官带来权力,同时又给法官带来压力。就拿小孩抚养费归属来举例,男方有理由抚养小孩,在男方看来法院判决小孩归他,判决才算公正;女方也有道理抚养小孩,如小孩判给她抚养,她就会服从法院判决。但法院判决肯定是非此即彼,要么一方不满意,要么双方都不满意。如何做到双方满意谈何容易。为什么自由裁量的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比较多。我个人的理解就是,首先是现在当事人的权利意识特别强烈,针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和每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一旦法官的理解与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就不认可法院的裁判。其次是自由裁量不存在对与错,不存在可参照的硬性指标或者说刚性标准,如何裁量是自由心证。

总之,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落实被动审理、中立裁判机制,同时尽可能规范、制约自由裁量,让审判权公开、透明和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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