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时听人说夫妻分居二年就算自动离婚了,或者说分居二年到法院起诉一定能离掉。很显然他们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的一种误解。因为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至于分居满二年到法院起诉会不会获得支持,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男孩。杨某2008年到外地打工,黄某在家做生意。夫妻二人分居两地,散多聚少,为家庭生活琐事曾有争吵,杨某以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夫妻感情和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分居两地是因工作和经商情况,并非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在外地打工相识,2009年在王某家乡结婚,2010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吴某便回娘家。王某多次做工作吴某仍不愿回家,后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不愿回家,原、被告分居已有两年以上,可见双方感情基础确已破裂,被告吴某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王某、吴某离婚。
法官说法
首先,我国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结婚以登记为准,即以办理结婚证为准。相应的是,离婚也以办理离婚证为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为准)。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有四个要件,一是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自愿分居等,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法院采信。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在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这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证明,并结合其他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认定。第四,经过调解无效。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不存在分居几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即使分居两年,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并且这一证据被法院采信后,才可能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