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无偿帮忙,重伤致死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11 08:38:01


读者何先生问:

2012年1月13日,杨才、赵娜的女儿结婚,邀请邻居杨大山为其帮忙,安排杨大山坐在杨林驾驶的运送嫁妆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上压嫁妆。行驶过程中,因路途颠簸,杨大山不慎摔下,造成其重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杨大山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共计350048.53元,其间杨才夫妻已垫付包括丧葬费2000元在内各项费用共计130000元。目前,杨才夫妻不愿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请问,杨大山的亲属如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召县法院周勤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杨才、赵娜的女儿结婚,邀请邻居杨大山为其帮忙,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杨大山为杨才、赵娜的女儿出嫁送嫁妆,并未要求杨才、赵娜支付费用,杨大山的行为系无偿服务,杨才、赵娜未明确表示拒绝杨大山的这种服务行为。因此杨才、赵娜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帮工人杨大山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

另外,杨林明知三轮车不能载人,仍允许杨大山乘坐,并导致其摔下致伤死亡,杨林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大山作为成年人,也应当预见农用机动三轮车载人具有危险性,但因其未提高警惕,且在车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不慎从车上摔下,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杨大山的亲属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3月1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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