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在租赁的仓库内存放易燃货物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薛某赔偿王某房屋重建费16.8万元。
王某在镇平县贾宋镇有三间门面房,2011年7月4日,王某将其中的两间出租给李某从事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租期1年,并用铁皮将另外一间隔开。2011年11月6日,王某又将剩余的一间房出租给薛某当仓库,存放香表纸货,租期5年。2012年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薛某存放的香表仓库起火,使门面房在火灾中损坏。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因素引发火灾。后租赁双方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薛某,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薛某在租赁房屋期间,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使王某的房屋在火灾中损坏,薛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明知李某从事的是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仍将房屋出租给薛某存放易燃货物,形成了火灾隐患,王某有一定的过错,对房屋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房屋重建费的20%,由薛某承担80%,即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