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出事故举证不到位 保险公司免责

发布时间:2013-03-11 08:39:35


本报讯(记者张萌萌)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保险理赔案。因事故车辆识别代码字体与车管所留存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字体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得支持。

2011年12月25日,司机孙某驾驶杜某的半挂车在西峡县丹水镇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陈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调解,杜某一次赔偿陈某25万元。由于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西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杜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识别代码字体与车管所留存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字体不符,因此拒绝理赔。杜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一直未果。2012年11月20日,杜某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保单,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认为事故车辆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被告提供的事故车辆识别代码与行车证及车管所档案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一致,也与保险单上的记载一致,但是照片事故车辆识别代码与车管所留存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字体明显不同。原告在事故发生不久将事故车转让,致使事故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证明事故车辆就是被保险车辆,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3月1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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