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被判归还财产

发布时间:2013-03-11 08:40:07


本报讯 (记者王淼)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后,丈夫却拒绝交付财产,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到法院。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其前妻屈某所有的相关财产。

2011年9月8日,屈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到邓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半挂车,价值10万元归李某所有,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方支付女方车款5万元。二人共有的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交付相关财产的义务,屈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和李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邓州市民政局审查,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信守合约,切实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交付相关财产的义务,及时归还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属于屈某的财产,包括5万元现金及相关物品。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3月11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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