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帮工帮出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13-03-18 08:33:26


核心提示

好心帮人受损害,请求赔偿被驳回,这令家住唐河县文峰街道的王伟很费解,但近日,经过唐河县法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释法,王伟最终欣然接受了法院的裁决结果。采访中,王伟也希望借自己的经历提醒群众,助人为乐,要量力而行。

倒霉

助人为乐却受伤

王伟还记得那一天是2012年10月20日,当天下午,他喜滋滋地到唐河县文峰街道某小区内看自己新买的单元房。看完房子下楼时,王伟见一户新房门口有人在安装套装门,他仔细一看,发现安装套装门的工人是自己的一个熟人张林,便开心地上前打招呼。一阵寒暄过后,张林告诉王伟,他今天的活就是把这个小区的套装门全部安装完,但伙计们都有别的活,只有他一个人安装,所以进度非常慢。听说王伟下午没事,张林便请王伟帮忙安装套装门。平时就乐于助人的王伟一听,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但王伟并没有安装过套装门,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张林告诉他,只要在自己安装时让王伟扶一下门即可。

装门时,王伟几次看到张林一个人用手提电锯锯门,怕他太累,便提出帮张林锯门。张林询问后得知王伟从没使用过手提电锯,当即拒绝了他。两人配合着安装了一个又一个套装门,当安装到第五个门时,王伟见张林腾不开手,趁其不注意,自行拿起手提电锯锯门,却因不懂操作将自己的左手食指割伤。张林急忙将疼痛难忍的王伟送到医院,这次治疗王伟花费了1万余元。后来王伟多次找到张林,坦言是因帮张林的忙才造成手指损伤,让张林赔偿,张林却认为是王伟不听其言,私自使用电锯,自己造成的损伤,不予赔偿。最终,两人因赔偿问题越谈越气愤,从熟人变成了仇人。今年年初,王伟一纸诉状将张林诉至唐河县法庭,要求张林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万余元。

审判

明确拒绝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张林要求王伟帮工,是仅让王伟扶门,当王伟主动提出用手提电锯锯门时,张林即明确表示反对,但在随后的安装过程中,王伟趁张林不注意,私自操作手提电锯,才造成损伤,应视为被帮工人张林明确拒绝王伟用手提电锯给其帮工。但考虑到张林是受益方,而王伟又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故张林可在受益范围内给王伟适当补偿。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林补偿原告王伟800元。

说法

帮工解释记心上

帮工是一种民间传统的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忙、建房、筑路以及遇其他事项时主动上前帮忙,不计报酬。帮工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因帮工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时有发生,对因帮工引发的纠纷处理,主要的明确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的情形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以法院仅判决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提醒

互相帮助细思量

互相帮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种形式的互助行为经常出现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一般性的帮助行为是我们提倡和鼓励的,只要我们胸怀爱心、热情,付出别人需要的行为,都被社会认可和赞美。但是,需要一定技能、技术才能完成的劳动,需要的就不仅仅只是爱心和热情,而更重要的是技术、能力和经验,这样才能帮得适当、帮得到位,否则很可能出现越帮越忙的结果,与助人的初衷相悖。同时,被帮工人也要自觉寻找有相应技能的人帮忙,以便顺利达到目的,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3月1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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