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扣发土地补偿款上门女婿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3-04-01 08:39:31


    本报讯 (记者王淼)组里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却以是上门女婿不应当享有为借口,将其一家四口人应当获得的七万余元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日前,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内乡县湍东镇丁村某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被扣留的土地补偿款。

    原告李华、刘成及其子女系粮农,且分配有土地,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丁村某组。其户口簿签发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登记为常住户口。李华与刘成于2004年5月14日在内乡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另查明,被告湍东镇丁村某组土地被征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经本组成员讨论,每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以李华已出嫁为由,拒绝给原告一家四口分配土地补偿款,李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基本前提。在本案中,李华自出生就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婚后其丈夫刘成作为原告李华家庭成员,将其户口迁到妻子李华户籍所在地,并在此生产、生活,故刘成已经因婚迁而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法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不能差别对待。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4月1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