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贾女士问:
2012年10月我把车借给一个有驾驶证的朋友办事使用结果他在路上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超车时把一个横过马路的行人撞死。交强险赔偿后朋友说保险赔偿不够要我也赔偿一部分因为是我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不明白的是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召县法院周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一般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等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的;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交通安全技术隐患,仍将车辆出租、出借的。据此,你在出借车辆时,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情形,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