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模特受邀参加公司的开业典礼,事后却发现当时的照片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司大量用于经营宣传,模特遂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3月21日,宛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南阳一公司停止对原告欣欣(化名)肖像权的侵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欣欣是名签约模特。2012年8月,欣欣作为嘉宾受邀参加市城区一家公司的开业典礼,并同意为其拍摄了一组照片。后该公司在未经欣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欣欣作为嘉宾拍摄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以及公司门口、公路两侧的公司经营宣传广告上。欣欣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在没有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作为职业模特,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权被侵犯确实使其产品代言工作受损且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对损失赔偿问题酌情支持4万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