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小宁)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起诉某县工商局的天价赔偿案,原告王某要求某县工商局赔偿损失2.5亿元。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某县工商局赔偿王某财产损失89万余元。
王某拥有某煤矿的经营权,2003年7月,王某与刘某签订煤矿承包协议书。2004年,刘某以王某的名义与马某签订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将煤矿转让给马某。2004年3月,马某持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向某县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某县工商局把该矿的投资人变更为马某,并在随后为马某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在煤矿资源整合中,该矿又与已经关闭的另一煤矿整合为某煤业有限公司。2006年,王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商局给马某发证行为违法,并认为因工商局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其煤矿易主的重大责任,要求赔偿损失2.5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2.5亿元赔偿,考虑到原告运用的采煤数量计算方法是纯理论运算,没有考虑巷道、风井、岩层等因素,不能作为计算财产损失的依据。同时,该公司系重组企业,拥有多个矿井,不能将该公司的资产与其原有的煤矿等同。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明显超出损失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县工商局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96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