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缴纳交强险出事故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08 09:52:00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张某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结果负有事故30%责任的李某却被西峡县法院判决全额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0月25日,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在西峡县工业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转弯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全身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一级。事故发生后,双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今年2月10日,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赔偿一般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李某只需赔偿5万元的30%。可是如今这个司法解释实行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有了新的说法,就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主次责任,车主都要在交强险12.2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且张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按解释规定李某便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4月0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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