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喝酒,本无可厚非,竟因醉酒后劝酒引起争执,致人伤害死亡,最终获刑十年,令李雷银至今懊悔不已。
2008年9月2日中午,李雷银同李国武、张同秀一起在淅川县城关镇一饭店吃饭喝酒,大家一起喝至下午二点,三人均已呈醉态,但李雷银仍坚持喝下去,并开车将其父亲接来陪酒,李国武见状,坚持不能再喝了要回家,但李雷银坚决不同意,二人遂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李雷银扬言李国武敢走就开车撞死他,于是二人由争执升级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雷银用拳头击打李国武头部,导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国武系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后双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8000元及一辆长安新星面包车。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雷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清楚,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告李雷银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李国武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李雷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