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丈夫遇车祸身亡,公公婆婆为“留后”将孙女留在身边,不让儿媳见孩子,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儿媳只得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孩子余某由其母亲井某抚养。
2010年11月12日,家住镇平县张林镇余东村的井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余某。2011年8月18日,井某的丈夫在北京打工期间突遇车祸身亡。丈夫去世后,公公和婆婆将孙女余某带到自己身边抚养,不让井某见孩子。井某多次去要女儿,遭到公公婆婆的拒绝。井某为要回女儿,只得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法庭上,井某的公公婆婆辩称“我们的儿子已去世了,总得给我们留个后,孩子必须由我们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余某的父亲已故,母亲井某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余某应由井某抚养。井某对余某抚养权的行使,并未对孩子爷爷、奶奶与余某之间的祖孙关系形成损害,所以公公婆婆要“留后”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