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布时间:2013-04-22 08:32:25



    近期,全市法院集中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现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4月1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及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宣传处积极配合省级媒体记者团的采访任务,并主动邀请本地主流媒体对庭审进行报道;宛城区法院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税务、药监等相关监管部门人员旁听了庭审。

    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同宾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区的出租房内,使用购得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并将47460瓶该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分别出售给两家医药公司,共计销售金额208824元。期间,孙同宾还将购买葡萄糖注射液所取得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14871.84元)交给栗守勤,由栗守勤出售给他人谋利。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同宾到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自首。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同宾将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后,假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对外销售,且销售金额达208824元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同宾伙同被告人栗守勤将购买葡萄糖注射液获得的8张票面总额为114871.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又与被告人栗守勤共同构成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遂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同宾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栗守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当庭宣判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一致表示,通过参与案件的旁听,真切感受到了人民法院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今天的案子当庭宣判,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严重警告,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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