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以父名交房款 房物涨价争产权

  发布时间:2009-06-22 17:22:17


父亲取得单位集资建房资格后,女儿以父亲的名义交集资款,后因房价飞涨,父女为争产权对薄公堂。622,南召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房子产权归父亲。

2004年底,南召县某三属企业在南阳市建职工住宅小区,规定一定工龄的职工,可获按成本价集资建房资格,但不得转让和顶替,房子交付五年内不准私自交易。职工陈文山取得一套三室一厅房集资资格后,因资金不足意欲放弃,同为该企业职工的女儿陈勤知情后,以父亲的名义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并用父母的积蓄和自己的筹款交了建房款,但双方没明确此房归属。该房于2005年交付后,陈勤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到2009年初,该房价格已涨了一倍,为产权归属、集资装修款项,父女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争集资房,是以陈文山名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并以其名义缴纳集资款,而集资建房资格是依附于特定职工个人的身份权益,依照法理或合同约定,双方都无权私自转让。虽然作为女儿的陈勤代替父亲签订合同、缴纳集资款并对房屋简单装修,但不能据此认定父亲已将此房转让,陈文山对房屋已转让的说法亦不予认可,故判决该房应归父亲陈文山所有,但需归还女儿陈勤的垫资。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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