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压力容器爆炸致三人死亡 益通公司盈利千元被判赔50万元

  发布时间:2009-06-23 09:25:56


62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例生产过程中因容器爆炸致三人当场死亡的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超经营范围、非法生产压力容器的南阳市高新区益通工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被终审判赔50余万元。此案再次告诫世人:安全生产是头等大事,依法经营是安全生产的前提,贪图盈利者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实不可取。

法院卷宗显示:2006年,内乡县屈庄村村民张俊玉委托其哥及其姨夫到益通公司,协商由益通公司为其制作两台容器,双方商定了容器壁厚、直径及用料板材和提货日期、价格,并交付定金4000元。同年73,张俊玉将容器运回开始试生产,蒸煮麦秸32m3。仅生产6天到79,该蒸煮容器发生爆炸,致使现场作业人员张俊玉和其他二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技术鉴定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认定此容器因焊接口承压超负荷,焊口断裂引发爆炸外,同时认定益通公司营业执照里没有批准焊接各类罐体业务,属超范围生产经营,且擅自使用无资质人员进行容器焊接,制售劣质容器,导致事故发生;张俊玉对该容器罐进行了改制,加装了压力表接口和进汽口及底部支承。同期调查的河南省安监局也认定“该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益通公司非法制造压力容器,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在多次调解无效情况下,内乡法院据此判决益通公司赔偿三位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0%共计49.4432万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益通公司不服,以“出售容器人不是其单位员工,本案益通公司当被告主体不适格;益通公司是生产筑路机械的,罐体属筑路机械范围;本案涉及的罐体是非压力容器,爆炸系原告私自改装、焊接质量极差造成,与罐体质量没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重点引导双方就“出售容器人是否属益通公司员工;益通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益通公司生产的罐体是否属压力容器”三个方面进行质证、认证。经审理查明,购买容器人与益通公司联系洽淡的人系益通公司业务经理,故本案主体适格;益通公司在爆炸事故发生后的2006822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其此前生产压力容器已超过其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范围;益通公司在无任何技术资料、无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下,非法生产有安全隐患的容器罐,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法正确,遂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益通公司非法生产两个容器盈利不足千元,连同诉讼费反倒赔50余万元的下场,当使那些非法生产经营者“戒”!

责任编辑:赵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