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冯某敏、张某英、冯某胜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梅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梅,新野县歪子镇冯庄村人,46岁。因婚后多年未育,向家住南阳的小姑冯某敏求助,希望其帮忙收养一男婴,以期老有所养。随后,冯某敏向张某英、冯某胜打听是否有人卖男婴的信息。2012年12月30日,冯某敏、张某英、冯某胜在南阳市宛城区妇幼保健院门口帮助他人将一名刚出生两天的男婴以56000元卖给张某梅收养。此事后被人举报,四被告人于今年3月1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敏、张某英、冯某胜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敏、张某英、冯某胜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新野县人民法院 宋 豫 张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