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法院对被告人张新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资金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新华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张新华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082171.25 元予以追缴。
被告张新华,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淅川县上集镇东沟村会计。1990年至2003年6月兼任淅川县上集镇农村信用社东沟村信贷员,2003年6月兼任上集农村信用社联络员。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
淅川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新华以本县上集镇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身份为名,高出国家利率,私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6笔,合计金额达1041748.90元,发放货款71笔,合计金额403973元,收回贷款255200元,个人挥霍892975.90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新华利用其担任本县上集镇东沟村村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集体结余的现金40422.35元挪作己用。
淅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新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新华吸收的存款和挪用的资金均已挥霍,无法追回,给集体和群众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张新华从重处罚。
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张新华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