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辛辛苦苦干了20多年,就因为是“临时”的,单位连保险都不给上,也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这么做,法律不允许。近日,桐柏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调解:这位当了20年“临时工”的职工应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
20年“临时工”,退休办不成
日前,记者从调解书中了解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老李是桐柏县某单位的一名后勤人员。1991年1月,老李以临时工身份到该单位的一下属单位工作,负责单位后勤。不久,该下属单位与老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时约定,如老李无错误,单位不能随便赶走不用。老李的工资除上级单位发外,下属单位另补50元。合同签订后,老李一直坚守岗位,20多年如一日,兢兢业业。
2011年2月,老李已到按规定退休的年龄,但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拒绝为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老李这下不同意了,自己干了20多年,得享受退休待遇啊。但领导表示,老李是“临时工”,不是正式的,所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坎坷维权,双方对簿公堂
老李无奈,申诉到桐柏县劳动仲裁委部门申请仲裁。桐柏县劳动仲裁部门于2012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老李所在单位为其申报办理补缴1991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单位依法为老李办理退休手续。
随后,老李所在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桐柏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无劳动关系,并驳回老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诉。
老李所属单位辩称,其与老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让老李看门、做饭只是单位临时工性质。老李所在单位为该单位下属的报账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签署用工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而原告老李称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客观公正,并向法庭提交了合同原件、被告工资单、节假日值班表(有被告名字)等证据。
于法有据,老李应享退休待遇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纵观本案案情,首先,老李与其所属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李虽未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但一直负责其下属单位的后勤工作。特别是逢节假日期间,下属单位还将老李与单位其他职工一样,编排进值班名单之中。可见老李与其他职工一样已经成为单位履行职责的一部分,这种人事安排被单位主动认可和接受。此种情况下,虽无正式的书面合同之名,老李与单位之间也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与下属单位有无签订用工合同资格并不矛盾。下属单位虽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用人并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但对于一个普通劳动者来说,不可能要求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对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等做一番详细考察和了解,并为此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不利后果。
法官指出,一般情况下,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往往是由其所属机关也即“总部”承担。这种“归责原则”不单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他民商事领域也同样适用。再者,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老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李所属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保及退休手续。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提醒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
“临时工”和“正式工”并不是法律术语,都是沿袭过去的叫法。
《劳动法》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
两者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桐柏县法院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时间较短的所谓“临时工”,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依法也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如果不能通过补交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退休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