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路上设置障碍 造成伤害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20 09:06:55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私自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伤的要赔偿。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万元。

    2012年8月4日上午,刘某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某进村路上用水泥修减速带。因水泥未凝固,为防止过往车辆轧坏减速带,刘某在减速带边上放置了一些木棍。当晚8时许,张某从石佛寺镇骑电动车路过此处,被木棍绊倒摔伤送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伤情作出鉴定:其头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道路上修减速带并放置木棍,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张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摔伤,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5月2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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