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乘车意外摔伤 各自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20 09:07:33


    本报讯 (通讯员王万萍)近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分比例承担各自过错。

    经法院查明,陈某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并约定由卖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随后该家电卖场出钱雇佣一机动三轮车车主李某将洗衣机送至陈某家中。李某按照要求将洗衣机送往目的地,途中偶遇陈某。二人协商后,陈某坐上李某的三轮车为其指路。然而三轮车在行驶途中,陈某意外从车上摔下。在陈某入院治疗期间,李某向陈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在向家电卖场主张赔偿余下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家人将家电卖场和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此外,原告应当预见其搭乘三轮车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陈某、家电卖场和李某分比例承担各自过错。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5月2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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