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段平
近日,省高院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即可入刑。“欠薪罪”具体标准的敲定,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大家一致认为,此举将更加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个月欠8000元
即可入刑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其中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但“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今年5月13日,省高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河南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王云鹏介绍,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到8000元就可以追究刑责;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责。该标准的确定,为法官在具体审理“恶意欠薪罪”案件时提供了依据,便于从重从快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为杜绝恶意欠薪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恶意欠薪定罪
全市尚无一例
据统计,“恶意欠薪行为入刑”实施两年多来,全省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的只有12个案件,涉及14人,而我市目前尚无一例。
究其原因,王云鹏认为,首先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现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审查启动机制,进而影响了恶意欠薪入罪的实际效果;其次,法律规定标准不明确,包括犯罪主体难以确定、劳动报酬范围难以确定、数额较大标准不明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难以把握等因素,都直接造成了恶意欠薪入罪实际效果差强人意。省高院这次及时出台的“欠薪罪”数额标准,不仅让法官办案时“有法可依”,也便于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更直接、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云鹏告诉记者,像这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子,必须有个前置程序,那就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政府部门责令这些欠薪行为人支付了这些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就构不成犯罪。
完善法律法规
根治欠薪顽疾
采访中,梅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天涛说,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还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差等问题。此次“欠薪罪”具体标准的确定,对“老赖”用工者有一定的震慑,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希望加大对“欠薪罪”具体标准的宣传力度,使劳动者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法律界人士认为,恶意欠薪入刑仅仅是欠薪问题刑法规制的开始,还要完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完善劳动行政组织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工资保证(风险)金制度等配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根治欠薪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