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值得:为了500元 成了被告

——诚信作人尤为重要

  发布时间:2009-06-23 17:43:51


【案里案外】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本无需诉诸于法律,可是,就是因为缺失诚信、贪图钱财使黄某成了被告。

2004年黄某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聘为某乡镇的保险站经理,负责该乡镇保险业务和人员的管理。另外,公司要求:每吸收一名业务员交500元保证金。同年4月黄某以业务员陈某的保证金条据丢失为由出具了证明并领取了陈某的保证金500元。之后,同年的7月黄某又持陈某的保证金收条原件骗取经理签字重复领取保证金500元。公司在2008年查帐时发现这一情况,多次要求黄某退还重复领取的保证金500元,可黄某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退还500元及利息。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意思是:做人办事要讲诚实守信用,不能为贪图他人之利,欺骗他人。本案中的黄某,为了500元, 成了被告,这将是他人生中的一个瑕疵,实在不值得!

本案的结果可想而知,黄某看自己成了被告,实在不能再继续赖着不还钱,就主动的将500元的不当得利还给公司。该案以公司撤诉了结。

【法外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单枪匹马”来发挥作用,在社会中,法律的运行和实现离不开道德建设。在一个人人讲道德、讲文明的社会,其法律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法律被尊重、被信仰,人们会依法而行事,社会矛盾自然也会减少和减弱。同时,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很多的纠纷,也可以靠道德的提升避免的。故此,笔者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也不能放松。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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