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小宁)日前,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认为工伤认定部门根据死者病历出具的认定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其撤销认定。
张某是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职工,2011年11月24日,张某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第二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随后,张某的妻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所在单位同事出具证言证实了张某的发病症状、地点等情况。但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认定部门根据张某病历中记载的“张某家人曾发现张某意识丧失”一句,认定张某是在家发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而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张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内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应符合法律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而被告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病历记载认定张某是在家中发病,证据不足,与张某单位同事出具的发现张某病发并送到医院就医的证言内容不一致,因而判决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