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却不留心来往车辆,自己被撞成重伤后,到法院打官司要求他人赔偿,结果被法院判决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5日夜间,江某骑电动车行至西峡县北环路时,突然由南向北横穿马路,与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相撞,两人同时受伤住院,江某伤势较重。经鉴定,江某颅脑损伤构成轻微伤一级,共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等2万余元。杨某在医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等4000余元。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今年3月10日,江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在夜间行车横穿公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注意来往车辆,也未下车推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虽骑车靠右行驶,但也未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以8∶2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