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南阳】狗受惊吓撞到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30 15:38:26


    本报南阳5月27日电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条狗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2年4月24日,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将刘某和崔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和崔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将车辆所有人陈某、驾驶人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驾驶车辆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并返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横穿马路引发事故,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主人追偿损失,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因魏某驾驶车辆撞到了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为魏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彬  魏春光 )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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