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黄问:去年冬天,我和几个同乡姐妹进入一家电子厂,当时,厂里拿出一份合同让我们签,合同有一项约定: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结婚前需向厂里报告,经备案才能结婚。我们也没多想,就签了合同。今年五一,一个姐妹要回老家结婚,向厂里请假,工厂以人手不足不予“备案”不准她回家结婚。请问,电子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备案后才能结婚”是否合法?
桐柏县法院冀晓莉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电子厂在劳动合同中“经备案后才能结婚”这种约定是违法无效的。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
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电子厂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自身利益出发,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电子厂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电子厂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电子厂的决定,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李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