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贾玉仙 苏晓伟)得知顾客退货后又到另一门市买同样的产品,极为不满的店老板便挥拳将顾客打伤。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店老板魏某赔偿顾客杨某5088.87元。
2012年9月25日,原告杨某到魏某的门市购买齿轮油一桶,买后杨某嫌价格过高退货。退货后,杨某又到另一门市购买齿轮油一桶。魏某看到后,便上前与杨某理论并发生厮打。经人劝开后,魏某一气之下用手机将杨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杨某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构成轻微伤二级。2月20日,杨某一纸诉状将魏某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魏某看到原告杨某在自己门市退货后又到另一门市购买齿轮油后,未能控制情绪、冷静处理,导致原告受伤住院,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以2∶8为宜。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