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无知去伤人 自己反成被告人

  发布时间:2009-06-24 09:46:12


由于别人电话骚扰自己的妻子,不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却趁酒劲携刀伤人。624,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亮(化名)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陈亮,系河南省内乡县西庙岗乡某村人。2009110日晚9许,被告人陈亮因本组村民程坤(化名)夜间多次打电话骚扰其妻子、酒后携带菜刀窜至程坤家,将门撞开,用菜刀砍程坤的胳膊,程坤用手夺刀,致程右手指受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程坤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陈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程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亮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亮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人存在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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