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议制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合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新野法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暴露的诸多问题,期待解决。
一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对合议制的影响。合议制要求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就目前而言,法院的办案人手不足以保障合议制的正常运行,使非承办人不可能对承办人的案子发挥应有的作用,合议制流于形式,以致于出现“一人审案、三人署名”的现象。
二是错案追究制对合议制的功能发挥的影响。 错案追究制度的一般只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对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对合议庭集体责任的追究。承办人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往往对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及对审委会的决定即便是不公正也不再努力进行解释、说明。导致合议制可能被异化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三是案件领导签发制对合议制的影响。 实行案件领导签发制,当分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或让合议庭再做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分管院长的意见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能取代合议庭的意见成为判决的内容,消弱了合议庭功能的发挥。
四是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合议制的影响。在基层法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诉讼费交纳办法又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要减半收取,造成收取费用的锐减。法官在选择审理程序时,合议制则是首要选择,简易程序很少使用(调解、撤诉的除外),影响了办案效率。
鉴于此,新野法院建议:
1.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法官数量的增多在客观上能组成合议庭提供人力资源上的保障,法官队伍质量的提高则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进而解决合议制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2. 建立并完善法官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追究制。要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机制,同时要确立错案的标准,划清错案与徇私枉法裁判的界限,完善错案追究制的相关规定,切实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合议制的功效。
3. 逐步废除案件领导签发制度,保障合议庭独立办案。领导签发案件增加了法官办案压力,消弱合议庭功能的发挥。当前,应探索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合议庭主审法官的审理案件机制。
4.健全合议庭评议案件程序机制。 参与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都应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发言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争辩,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充分表明自己见解的机会,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解决评议时随意的问题。
5.大力加强法院经费保障,解除法院的后顾之忧。 解决为了增加诉讼费收入而几乎“一刀切”采取普通程序导致合议制形同走过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