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赔偿时受了胁迫,就得按约定赔偿
身边的事儿
2011年10月,西峡县的宋某装修新房,在林某开办的五金水暖门店购买洗衣机专用水嘴一个,安装在室内的洗衣机上。此后,宋某未在该室内居住。2012年3月26日,住在其楼下的徐某发现楼上漏水,刚装修的房子受到漏水侵蚀,就打电话让宋某回来。宋某发现是洗衣机水嘴断裂漏水造成的,随即进行了处理。徐某向宋某要求赔偿,宋某认为是林某出售的水嘴不合格造成的,应该由林某赔偿。2012年4月12日,经协商,林某赔偿徐某房子维修款2万元,同时打欠条1万元,注明15日内付清。2012年5月2日,3方又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林某将欠条注明的1万元支付给徐某。事后,林某向水嘴生产厂家追偿,但只追回6000元。林某认为自己受损过大,徐某的房屋受损轻微不需要全面维修,自己赔偿其3万元太多,遂以徐某三番五次到店里索要赔偿,自己受到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徐某返还现金2.9万元。
结果
日前,西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林某出售水龙头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徐某新装修房屋受水侵蚀,经三方协商,由林某赔偿徐某3万元,且立有书面协议,已履行完毕。林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林某认为自己受被告欺诈胁迫,未提供欺诈胁迫的相关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卢国伟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