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没有详细了解情况,便让其为幼儿园粉刷外墙,不幸从二楼高空坠落,造成事故。6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5755.92元。
2012年6月22日,经中间人郭某介绍,由原告李某承接被告熊某所有的内乡县某幼儿园内外墙粉刷工程,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丈量面积支付价款,被告当场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由原告买料使用。2012年7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二楼外墙粉刷施工时,由于钢管滚动,人和架板同时坠落,造成原告受伤的安全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原告病情严重,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21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I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双方形成纠纷。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每平方米22元的价格承接了被告熊某所有的某幼儿园内外墙粉刷业务,包工包料,自行搭架,提供设备,以技术及劳务完成所定的业务,待工作完成后,以实际丈量的面积,领取报酬,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固定钢管与架板,也没有系安全带,导致钢管滚动,从高空坠下致伤,所受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但在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内外墙粉刷,属高度危险作业,需用一定的资质,原告没有该资质,被告在选任时没有查看了解原告的资质情况,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
于成萌(法官):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丈量面积支付价款,至于整个过程如何操作,被告并不干涉,全凭原告自己做主,显然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雇佣关系。
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王宗璞(法律工作者):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2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丈量面积支付价款,符合承揽关系的特点,因而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由于高空粉刷墙壁需要一定的专业资质,而被告却没有查看了解情况,因而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