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戏儿童受伤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8 09:29:11


    小学生杜立衡在课间与同学路小天、王冬玩“羊抵架”(一只脚着地,另一条腿以膝盖相抵的游戏),结果杜立衡摔倒受伤。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学校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故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原告杜立衡和被告路小天、王冬都是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二八班的学生。2012年的一天课间时间,原告杜立衡和被告路小天、王冬在校园内玩“羊抵架”游戏时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老师送到学校门口的诊所治疗,随后老师和原告家长一起将原告送到镇平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后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小儿急性偏瘫综合症,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杜立衡的父母将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及路小天、王冬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杜立衡系在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无证据证明其确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应赔偿原告损失。因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应承担的赔偿款直接向原告支付。按照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故被告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68239.96元,被告镇平县察院小学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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