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品收来的废旧灭火器,没想到突然爆炸,竟把儿子炸成了植物人。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废旧灭火器爆炸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最终判决出售废旧灭火器的潘某和收购废旧灭火器的田某各承担受害人小田损失的50%,由于小田放弃了对父亲田某的赔偿请求,由被告潘某赔偿小田损失180577元。
家住官庄镇的田某平时在镇上收废品。2011年5月16日,田某在一饭店按废铁价格收购了七个已严重锈蚀的报废灭火器,用三轮车拉回家后,儿子小田过来帮忙卸车,正将其中一个往地上放时,灭火器突然爆炸,筒身飞起正击中小田的头部,小田满脸是血倒在地上。虽然经过医院抢救,小田的命保住了,却成了植物人,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田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田的名义将出售报废灭火器的饭店店主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直接导致原告小田身体损伤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搬动已经严重腐蚀且内存高压的消防灭火器造成,但帮助田某搬卸该灭火器属正当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不应当承担其损害后果。而田某基于认识上的过错,把存在高压气体的不属于一般物品的废旧消防灭火器当做一般废旧物予以收购,欠缺谨慎,存在明显过错;作为使用该灭火器的被告潘某,应当知道灭火器的使用原理是通过内部的高压推动灭火化学物质导出并覆盖燃烧物实现灭火的,灭火器的报废应当以安全的处置办法来实现,以简单销售的办法处理报废灭火器明显存在致他人安全于不顾的过错。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已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