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生活中,堆放在路边的沙石随处可见,有用于装修的,有用于修路的。看到沙石堆,行人、车辆都只能避让,可是上夜班的孙某却没有那么幸运,他不幸撞上沙石堆,而且还受伤了……
案情 不慎撞上沙石堆受伤
2012年12月的一晚,下夜班的孙某骑摩托车回家。当他沿着国道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驶过来一辆半挂车。半挂车开着远光灯,刺眼无比,孙某只觉得眼前一片发白。正在手足无措间,摩托车突然被什么东西一挡,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的孙某便从车上摔了下去。当他忍着疼痛从地上坐起来,才看清原来是撞上了堆在车道上的沙石堆。这次意外使孙某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孙某经多方打听得知,那次撞上的沙石堆占用了该车道的五分之三,并且该沙石堆从当晚8点一直停放到次日上午9点才被公路管理部门清理干净,时间长达13小时。孙某认为明显是公路部门管理不善才导致了自己受伤住院。出院以后,孙某便以公路部门管理不善,未及时清理沙石堆确保道路通畅为由,将该地公路局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 伤者自负主要责任
西峡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孙某所说的车行道上的沙石堆已经占用该车道的五分之三,且该沙石堆停放13小时的情况确实属实。但被告的公路局认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因对方车辆的强光照射而导致的,并且孙某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因此公路局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时认为,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由不特定主体通行的区域。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妨碍通行的物品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道路管理部门违反上述义务,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道路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技术、人力、物力、财力的局限决定了公共道路的清扫只能采用巡查作业的方式,不可能做到随时清扫,无法时时保证道路杂物在遗落当时即得以清扫。但本案中,孙某避让不及的沙石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13小时之久,属管理部门明显未尽到管理职能。但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无驾驶资格证的孙某在遭遇半挂车时未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例如停车等待)所致。因而孙某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路局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定孙某的合理损失为7万元,判决公路局承担1.5万元。
说法 公路局有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可见,当地公路局应对辖区公路负有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对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职责。本案中,虽然孙某在事故自身负有很大责任,但被告公路局未全面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疏于管理,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交通安全需多方努力
采访结束时,西峡县法院的法官根据本案温馨提醒:第一、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道路的监管、巡查,发现有妨碍通行的物品应当及时予以清理,确保公共道路通畅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施工部门应当加强自律意识,减少因施工给人们造成的各种不便,道路施工应当设置路障、警示标志等,尽量降低污染程度、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等。第三、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获得驾驶资格证,谨遵交通规则,不得超速、占道,夜间正常行车应当开启近光灯,避免造成相对方向车辆或行人视线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