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借用我的面包车数月,期间,王某急需用钱,向同事陈某借钱20000元,并就面包车设定质押,但陈某不知此面包车非王某所有。后王某逾期未偿还债务,陈某变卖该面包车实现债权。请问王某与陈某的质权设定有效吗,我该要求谁赔偿?
读者:刘林军
刘先生:
1、《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动产所有权可以善意取得,动产质权也存在善意取得。王某将借你的面包车质押给陈某来借钱,陈某不知王某没有所有权,该情形符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所以该质权设定有效;陈某是质权的善意取得人,可以变卖质物面包车实现债权,所以你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出质人王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