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勤王慧洁)一名中学生到曾经就读过的小学校园里玩耍,无意间在摔塑料玩具时,塑料碎片溅入附近一小学生眼睛里,造成小学生右眼伤残。近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大宝的父母赔偿原告陶小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2012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南召县白土岗镇南岗小学开门后,曾在该校就读过的白土岗镇初中学生王大宝进入校园,与相识的同学在双杠旁玩耍。此时,该校小学生陶小宝也在双杠旁玩耍,王大宝将手持的塑料玩具摔在双杠上,碎裂后的塑料片飞溅致陶小宝右眼受伤。陶小宝受伤后在南阳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花费近万元。
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被告拒绝,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法定监护人即被告的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32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