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13-06-21 09:28:03


    企业破产呈现法律关系多样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等特点,易产生大量的破产衍生诉讼,如对外追收债权诉讼、破产撤销权、抵销权诉讼、取回权及别除权诉讼以及劳动债权诉讼等。单单对外追收债权,一般的破产企业就涉及数百笔,由于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债偿意愿缺失,管理人追讨措施有限,引起破产衍生诉讼。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作为《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出现的新典型案件,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明确和规定,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衍生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按此规定中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破产衍生诉讼也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但由于绝大部分破产衍生诉讼属于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若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明显不利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前,破产衍生诉讼的处理均按法释[2002]23号的规定实行一裁终局,由受理法院直接裁定解决。《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涉及破产衍生诉讼的案件,大多也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原规定“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后边增加了“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内容,无形中增加了破产衍生诉讼的环节。

    由于《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为此建议在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强化、明确破产衍生诉讼管辖,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其衍生诉讼的管辖问题。除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宜由中院作为管辖法院的以外,一般可指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中级法院办公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鉴于目前新的司法解释没有颁布实施,各省也可就此下发指导性意见予以明确。在具体破产衍生诉讼审理中要体现出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中行之有效的办法,积极运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制度和完善的支付令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等便捷有效的裁决处理方式,尽早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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