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冯云虎 李富贵)租赁无牌三轮汽车把建筑施工作业的人拉到工地,却不料中途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最终导致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赔偿事宜双方诉至法院。6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7198.19元。
2011年春节过后,死者齐某某受雇于被告周某,前往陕西省山阳县银花镇五色沟村从事民房建筑施工作业。2011年2月26日18时许,死者齐某某乘坐由被告周某承租、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前往工地,当该车行驶至G312线内乡县湍河三桥中间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齐某某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组织抓捕未果,为赔偿事宜,双方形成纠纷。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该安全事故发生及受害人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原告因此所受损失应由其雇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死者齐某某明知机动三轮货车不能载人,仍乘坐该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其雇主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