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已生效近两年,不但不主动履行,反而将法院查封的房产抵押贷款。6月2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森(化名)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林森,系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某村人。被告人林森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邓法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森一次性赔偿谢某、姚某、武某等人医疗各种损失费用373733.8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林森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邓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位于内乡县湍东镇的房产,于2007年11月28日在内乡县某信用联抵押贷款12万元,挪作他用。邓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内乡县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立案后,向被告人林森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林森于2008年5月28日、7月28日先后两次归还信用社贷款4万元,仍不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2008年12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森司法拘留15日,2008年1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森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调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28万元,当场履行现金20万元,下余8万元在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由其女婿负责偿还。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森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林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