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应是自觉遵守职业和道德的典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在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官的职业与道德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产物,是随着人类的进一步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当原始人的天然秩序被人本身经济逐渐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所打破,人类渴望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调节器,以维持个体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于是道德便应运而生。道德一经产生,便对社会生活进行着独特的调控。它以民心、社会稳定、风俗习惯等形式,规范着个体的行为,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促进着人类的发展。道德不诉诸国家机关的惩罚手段,注重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义责任和善恶的判断能力的行为,而法律规范规则重在惩罚已然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今,在繁荣和物质财富的背后,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感到了深刻的道德危机,信任危机,而拯救“道德沦丧”的有力武器就是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道德,就是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在改造审判职责的活动中充当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法官扮演着息纷止争的社会角色,担当着社会主义的最后守护人。法官在裁判案件的同时也裁判着社会的道德和良心。因此,无论在社会道义上还是在社会责任上法官都负有极其重要的职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超于常人的道德修养,理应是崇高的法律人格与丰富的法律智慧的统一体。
法官遵守职业道德,首先要忠实于法律。法官是法律实现的载体,是法律的代言人,因此,忠实于法律,应当是法官最起码的职业德才兼备规范。忠实于法律,还要求我们要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象“马锡五”办案那样,放下架子,深入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关心其疾苦,体验其民众的需求,真正为民办真事,办实事,而当前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也就是要求我们法官在职业道德中真正体验出来,其二就是要有公正无私的理念。只有公正,才能伸张正义,公正高于司法,才能在价值观中显得正直、无私。一个国家一旦失去了司法的公正、良知,则永无公正公平可言。法官只有具备了公正无私的法制理念,司法公正才能最终得以实现。这样,才能减少老百姓的涉法信访问题。其三,要有刚正不阿的品格。对于法官,头脑里始终装着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就能坚持正义,不畏邪恶,不畏强暴,敢于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用一颗正义之心,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做到“无畏于恶、无畏于艰、无畏于势、无畏于非”,有了“无畏”的精神,置个人荣辱得失于度外,这样就不致于“眼花”办错案。其四,要勤勉敬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做为一名人民的法官,没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品格,公正、正义、良知就会放到一边,而法官勤勉敬业的核心价值就体现在对审办的每一个案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于职守,做到不偏不护,不放过一个可疑的问题,要查清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真象。有些法官就是因为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造成错案、冤案的发生。为此,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对每一位法官所承办的案件,进行终身追究制。最后还要做到廉洁、文明、执法。有些法官经不住灯红酒绿、形色犬马的诱惑,被金全和美色的“炮弹”所打倒,不注意个人的形象,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对当前开展的“五除”教育背道而驰,最终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形象重于生命。做为一个法官,就必须保持廉洁、清正的作风,不拿老百姓的一针一线,正象当年毛泽东同志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那样,只有这样做,我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喜欢。“淡泊明志,宁静致远”“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令行者端其身”,这是一名法官严格要求自己自律、自强、自廉的起码职业道德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新时期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的有力措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当一名人民的法官就不可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就会逐渐一步步滑向道德“沦丧”的深渊,就会脱离党和人民的要求,对法院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就会偏离人生价值观的正确方向和轨道。为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既要依靠制度去约束,还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因为法律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够标本兼治,才能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社会,德化于本职,真正实现核心价值观在每一位无愧于人民法官身上的价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