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吕文杰
“上品饮茶,极品饮花”这是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东方树叶”饮料的一句广告语。这句广告用语是否存在不当,日前为此引发了一场官司:市城区燕女士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农夫山泉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告上法庭。
6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慎重处理。
“极品饮花”——
农夫山泉广告引发争议
2012年8月6日,市城区燕女士在禄康源百货购买了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
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一词,作为产品宣传用语。燕女士和朋友饮用后,未见任何明显效果。认为“东方树叶”茉莉花茶所宣称的“极品饮花”是农夫山泉的虚假宣传,给自己的消费造成了误导,从而导致自己购买了该产品,造成损失。燕女士遂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禄康源公司退还货款28元;判令被告农夫山泉公司赔偿原告28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宛城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方生产经营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属正常的商品买卖合同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饮料有产品质量问题和保管、销售的过错,其要求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而原告燕女士要求农夫山泉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的这一诉讼请求,宛城区法院法官认为,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方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且原告和朋友已经饮用、消费该产品,没有任何客观的违法后果,原告的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二审阐释——
“饮花”不具有绝对性
一审判决后,燕女士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遂向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属绝对化广告用语,极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而她就是因广告误导才购买该饮品。燕女士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念的阐释。“上品饮茶,极品饮花”是句古语,仅仅是通过“茶饮”和“花饮”来获取健康的一种倡导性理念。而将饮料包装上印制的一种倡导性理念当作生产者对其产品功效的宣传,从而认定该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显然是不符合常理和常人的认知水平的。
同时法院法官认为,所谓“上品饮茶,极品饮花”是人类对于健康生活的主观追求和向往,该词句没有绝对性、特定性、唯一性、排他性,不属于有关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被告方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该词句并无不当,不构成虚假宣传。
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燕女士的二审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商家应对产品理性宣传
当今社会充斥着大量广告或产品宣传性用语,故意以别字、谐音等抓人眼球的广告标语更是层出不穷,而虚假宣传以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更是被法律禁止的。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涵盖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且与产品本身密切相关的部分。
市中级法院法官表示商品生产商应该有义务对广告用(词)语进行深度推敲,以及在广告投放中对广告用语加以说明,那么像本案类似的诉讼案件会减少许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