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近日,一起有关“忠诚协议”的案件在南召县法院开庭审理。
刘某和王某为合法夫妻。一年前被告人刘某与第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妻子王某发现。为求得妻子的原谅,刘某主动与王某达成协议约定:刘某保证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不再影响家庭;如果以后再与第三者来往,刘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且刘某愿将家庭财产全部转归王某所有,同时刘某支付给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可好景不长,刘某仍继续与第三者往来。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离婚,并根据二人签订的协议,将家庭全部财产判归王某所有,同时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案件受理后,南召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该案中刘某与王某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约定,先区分刘某对约定的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有之依法认定其有效;关于给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忠诚协议,应当认定其无效,所以在判决中依法驳回了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