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骗取贷款 被罚两万

发布时间:2013-07-08 08:31:27


    本报讯 (记者王淼)7月4日,内乡县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查明,2005年12月以来,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伪造内乡县某中学及小学公章、杜某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私章,编造虚假贷款用途,在被害单位内乡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骗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资格。之后,杨某某分三次在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骗取贷款三笔,每笔贷款数额为1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共计3万元。该款被杨某某全部挥霍,到期后均未归还。案发后,杨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杨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并未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6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7月0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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