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报废车违规上路撞伤人,又没有任何投保,肇事者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那么,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呢?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被告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柴某16万余元。
2012年8月5日,黎某驾驶无牌照报废机动车自西峡县太平镇向卢氏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柴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柴某受重伤。经鉴定:柴某左上肢瘫痪属五级伤残,胸椎压缩性骨折属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20日,柴某一纸诉状将黎某推上被告席,要求黎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被告黎某驾驶无牌照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与原告柴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等原因而造成。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承担责任比例应以5∶5为宜。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6